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第**组**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1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3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社区**街**号(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3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6月6日)。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申某某单独或伙同“龙公子”(身份待查)、曾某甲(已判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用剪刀剪断摩托车仪表盘内的电线,或使用特制的“T型”工具拧坏车锁,再将摩托车骑走的方式,多次在双峰县城内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l、2017年4月30日凌晨,申某某伙同“龙公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复兴街国藩医院旁思路广告店后院内盗窃宋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240元。
2、2017年6月12日凌晨,申某某伙同“龙公子”在双峰县经开区茶场安置区9栋13号后盗窃向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640元。
3、2017年10月10日凌晨,申某某在双峰县经开区学府大厦一楼空门面内盗窃龙某某的蓝色鸿怡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60元。
4、2017年10月11日凌晨,申某某、曾某甲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光辉村茶畲路申通快递门口盗窃金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940元。
5、2017年10月11日凌晨,申某某、曾某甲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嘉兴华庭小区5栋楼下盗窃周某某的灰黑色女式摩托车。
6、2019年2月27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经开区永丰新村1栋楼梯间外盗窃龚某某的红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440元。
7、2019年2月27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力天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王某某的灰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440元。
8、2019年3月24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力天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欧阳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及陈某某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两车分别价值4680元、7020元。
9、2019年4月3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新村6栋一楼大厅内盗窃谭某某的米灰色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440元。
10、2019年4月15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篮球场对面不锈钢门面后盗窃丁某某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824元。
11、2019年4月15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城北建材市场Cl栋后面盗窃彭某某的紫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20元。
12、2019年7月6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湄南新居二期4单元地下停车库内盗窃张某某的黄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768元。
13、2019年7月6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经开区农友集团320国道天桥方向路旁盗窃贺某甲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720元。
14、2019年8月23日凌晨,申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巨龙御园小区16栋楼下盗窃朱某某的红色豪爵铃木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800元。
15、2019年9月10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正清和茶馆门口盗窃冯某某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368元。
16、2019年9月15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财智广场楼下电梯大厅内盗窃曾某乙的红色凌肯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752元。
17、2019年9月15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中伟世纪城小区南区15栋2单元135车库前盗窃贺某乙的黑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价值4960元。
18、2019年l0月l5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托塘路易氏盲人按摩店门口盗窃谷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020元。
19、2019年10月30日凌晨,申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城西小区政务中心地下停车场过道上盗窃谢某某的黑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912元。
20、2019年11月1日凌晨,申某某在双峰县汽车西站进站口附近的希望驾校报名处门口盗窃邹某某的蓝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5796元。
21、2019年11月20日凌晨,申某某、刘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中央华府小区10栋2单元楼下盗窃胡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60元。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实施盗窃21次,盗窃金额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13次,盗窃金额共计7万余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申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日在邵东市红土岭社区和平街39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丁某某、曾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曾某甲的供述;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均系主犯,均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被告人申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五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附卷)、光盘1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