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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招摇撞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经预谋,驾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等地,着警服、佩戴警用标识,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以违法上道等为由将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被害人邵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夏某某等人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扣留车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主动交付钱款“私了”,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与三合路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郭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郭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兴路鲁商松江新城东门满宝馄饨店门前,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送餐的被害人任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任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7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3.2019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松花路与哈南第二大道路口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夏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夏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5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700元。

4. 2019年3月7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在驾驶车辆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与保健路交口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四轮车的被害人胥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胥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进行“私了”。

5.2019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右转至凤凰城方向路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350元进行“私了”。当日申某某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350元。

6.2019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植物园正门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扣留车辆,程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00元进行“私了”。

7. 2019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健兴路鲁商凤凰城S23号五爷拌面餐馆门前,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送餐的被害人丁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丁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500元进行“私了”。

8. 2019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菜站小区门口,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送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200元进行,并将200元现金交给申某某进行“私了”。

9. 2019年3月1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兴路与科研路交口,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并称不想拘留可以交罚款了事,王某某即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当日申某某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700元。

10. 2019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湾A区门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扣留车辆,赵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700元进行“私了”。

11. 2019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新路洛克小镇小区内,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扣留车辆,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400元进行“私了”,当日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2. 2019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兴街与和兴路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蔡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扣分并罚款1,000元,蔡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800元进行“私了”。

13. 2019年3月1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哈西路段,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3,0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14. 2019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路与乡政街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关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吊销驾驶证并罚款,并提出交800元可以私了,关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800元,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50元。

15. 2019年3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与兴江南路交口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4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6. 2019年3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东路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张学坤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提出不想拘留就交纳罚款2,000元,张某某即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将1,000元赃款全部转给杨某某。 

17. 2019年3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征仪南路17号门口,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摩托车驾驶员被害人梁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扣留车辆,梁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5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750元。

18. 2019年4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镇大道与东湖路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王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5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19. 2019年4月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环桥王岗镇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 2019年4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与和谐大道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5,200元,并将200元现金交给申某某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2,900元。

21. 2019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欲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王某某遂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3,0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2. 2019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与阳明滩大道西100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罗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罗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3. 2019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环桥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扣留车辆,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元进行“私了”。

24. 2019年4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东湖路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闫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闫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000元进行“私了”,当日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350元。

25. 2019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与丽江路交口处,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邵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扣车并罚款,邵某某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2,200元进行“私了”,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

26. 2019年4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驾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五屯公交站附近,冒充正在执勤的交警,将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程某某拦截并带至车内,谎称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并提出交纳1,000元罚款可以了事,程某某遂通过微信向申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元,申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杨某某实施招摇撞骗犯罪26起,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39,250元,申某某将个人所得赃款人民币16,650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着装、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车辆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邵某甲、景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夏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及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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