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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23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4日晚21时许,布某某龙潭镇派出所接到吉某某电话报警称:“阿某某在**乡**村的公路边被打伤了;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2014年阿某某家一匹马坠崖摔死,怀疑是同村的甲某甲、甲某乙所为,经过多方协调都未果;2018年03月08日,甲某甲在**镇赶集时被阿某某和其父亲殴打致头部受伤。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后于2018年05月24日晚18时许,受害人阿某某在返家途径**乡**村**组时与被告人甲某甲的妻子和母亲为此又发生争吵,被告人甲某甲、甲某乙(已作治安处罚)见后冲上前殴打阿某某,甲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告人甲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在阿某某的头部和手臂上,后被劝开的事实。现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某某的伤情为:“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甲某甲于2019年04月19日在亲戚陪同下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甲用木棒打伤阿力舍以造成轻伤一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雪琼

2019年7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告人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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