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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自报甲某某某,女某某,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期村**期**组**号,暂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区**栋**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甲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甲某某某在“爱**”论坛上发布广告招揽顾客,吸引他人加其QQ、微信好友,通过发微信视频等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获利。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甲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25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28部淫秽视频文件。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甲某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淫秽视频截图、爱**论坛发帖截图证实,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甲某某某在“爱**”论坛上发布广告招揽顾客,通过加微信好友发送微信视频的方式以人民币125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视频文件33部。

2.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甲某某某向朱某某发送视频文件33个,经鉴定及去重,其中28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3.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甲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甲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甲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笑嫣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甲某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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