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11987********,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男,24岁。
被害人刘某某,男,30岁。
被害人岳某某,男,49岁。
被害人张某甲,男,40岁。
被害人张某乙,男,28岁。
被害人崔某某,男,49岁。
被害人陈某某,男,32岁。
被害人胡某某,男,43岁。
被害人牟某某,男,38岁。
被害人李某某,男,31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1月13 日3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迫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后,在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5号家富侨洗浴中心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歌诗图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5000元。
2014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迫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75号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歌诗图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5000元。
2014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迫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附近,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艾力绅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000元。
2014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迫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与武侯大道双楠段路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思威汽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5000元。
2014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4号路边,由三某某在旁望风,甲某某和次某某下手,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英菲尼迪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3727元。
2014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88号,由次某某望风,三某某和甲某某下手,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K*****的思威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1000元。
2014年12月3日4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大汉茶楼附近,由次某某望风,三某某和甲某某下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歌诗图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3000 元。
2014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锦江区新桂村西五街55号门口,由次某某望风,三某某和甲某某下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的思威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0390元。
2014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人行道处,由次某某望风,三某某和甲某某下手,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艾力绅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1409元。
2014年12月4日5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三某某、次某某共谋后,在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89号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思威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40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杰
2020年3月26日
书 记 员:刘栓
附:
1.被告人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拾壹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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