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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5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上19时许,阿古家支的人与甲拉家支的人在美姑县拉木阿觉乡养路段旁边公路边协调阿古某某与甲某某的离婚事宜。调解未果后,甲拉家的人与阿古家人发生打斗,甲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菜刀将阿某某的头部、面部砍伤后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甲某某到美姑县河梯级电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17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阿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用菜刀将他人砍伤致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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