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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某某、达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9********,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甲某某和达某某在阿坝县**乡**村老桥头查哇线公路盗得被害人尕**家三头牦牛,随后将牦牛藏匿在查理乡塔哇村一组冬牧场拉哇龙(地方)甲**家房子内。经阿坝县物价局认定涉案3头牦牛价值8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牦牛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甲某某、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达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20年1月8日

(院印)

(本 页 无 正 文)

附:

    1.被告人甲某某、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查理乡塔哇村一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牦牛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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