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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拉取且盗窃爆炸物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甲拉取且,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9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 组**号。因涉嫌盗窃爆炸物罪,2020年5月9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同一罪名,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拉取且涉嫌盗窃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甲拉取且系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业公司的爆破员(无爆破资格证),其认为**矿业公司无故扣减其工资,产生了对公司的报复心理,便想通过偷盗炸药的方式,让公安机关发现并查封该公司矿洞。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甲拉取且在**矿业公司矿洞内爆破作业完成后,将剩余的乳化炸药盗走5袋(每袋20根,共100根)放于其驾驶的摩托车尾箱中(车牌号:川WN****),并驾驶该藏有炸药的摩托车出矿洞后停放于**矿业公司员工宿舍背面。2020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甲拉取且独自骑摩托车将偷盗来的5袋(100根)乳化炸药丢弃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服务区下方一公里左右公路(G245国道)旁的灌木丛里。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甲拉取且丢弃在路边灌木丛里的5袋(100根)炸药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峨边县公安局民警随即到场查获,经称量,5袋(100根)爆炸物品重共计20313.63克。2020年5月7日,甲拉取且经口头传唤至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沙坪派出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取且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20313.63克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甲拉取且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甲拉取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航宇

检察官助理:罗盛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甲拉取且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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