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1956623R,单位地址武汉市**村钢材批发市**,法定代表人冯某甲。
诉讼代表人冯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9********,汉族,**文化,经商,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日、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冯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湖北赤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金额1023123.97元,其中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148659.04元,*甲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金额6.5%收取开票费用。*乙公司随后将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赤壁市国税局予以申报,抵扣税款148659.04元。
1.2012年7月17日,被告单位*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价税共计240871.7元,其中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34998.45元。
2.2012年11月26日,被告单位*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共计314256.27元,其中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45661.17元。
3.2013年8月21日,被告单位*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共计467996元,其中虚开的税款金额共计6799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乙公司银行流水、虚开发票情况统计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叶某某、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系*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55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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