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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由要超、顾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吕孝宝,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房。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屯。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6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屯。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由要超,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屯。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国军,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屯。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伙同史某某(另案处理)在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隆泉村五队一废弃平房院内向一辆墨绿色解放挂车上装运原油,后被油田保卫人员发现,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48.3吨,纯油重43.47吨,价值人民币141,075.36元。现原油已返还采油五厂。

经侦查,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拍照原油、涉案车辆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材料;

3. 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装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孝宝、刘某某、顾某某、由要超、刘国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居卓  

检察员:周  群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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