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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由某甲交通肇事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乳山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由某甲驾驶鲁******轻型货车搭载李某乙、由某乙、周某某、姜某某沿2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02 104KM西峒岭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李某甲驾驶鲁******/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李某乙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由某乙、姜某某伤,经鉴定由某乙构成重伤二级,姜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由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由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如意

检察官助理:于滨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乳山市**镇**村,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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