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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由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501户。2004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1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由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广场附近将0.2克冰毒掺杂冰糖分成三小包总重约2克以1600元贩卖给侯某。

被告人由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由某某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贞铨

检察官助理:王源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由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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