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1年4月13日因诈骗罪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11月26日执行完毕。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由某某以给电动车充电为由,从其男友赵某某之母处要得该家钥匙后,进入泾阳县云阳镇居智村**组张某某家中给电动车充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由某某进入该家后院平房张某某的卧室内,从卧室里找到柜子抽屉钥匙,并打开抽屉拿走现金13000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及三颗转运珠后离开,所盗赃款已用于日常开销,金项链、金戒指及转运珠已卖至泾河新城一黄金回收店,所得赃款也已用于日常开销。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由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该笔涉案款退赔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由某某向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二运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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