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从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威青高速公路威海方向44km+500m处,车辆与护栏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7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由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由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316****;
2、被告人由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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