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田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南场里**房**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二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田齐与刘某甲、刘某乙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台北纯K KTV三楼**包间内喝酒唱歌。被害人肖某某因走错房间,与包间内的刘某甲发生口角冲突。后被害人肖某某回到**包间,与赖某某、谭某某一同来到**包间找刘某甲理论,期间赖某某与刘某甲在楼道中发生肢体冲突,保安赶来将双方劝开后,被告人田齐上前用右脚踹向被害人肖某某腹部,造成其膀胱破裂修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7月10日,民警在锦江区香槟广场将被告人田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