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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鹏程诈骗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田鹏程,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2********,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鹏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田鹏程在迅雷直播间认识被害人赵某某,二人添加微信成为好友,田鹏程以韦某甲的女性身份同赵某某聊天,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田鹏程以买衣服要钱等理由找赵某某要钱,赵某某通过微信给田鹏程转账。后田鹏程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号以韦某甲弟弟韦某乙的身份添加赵某某为好友,进一步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后田鹏程用韦某甲身份以帮助弟弟韦某乙搞工程等借口找赵某某要钱,赵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田鹏程转账,直到赵某某发现自己被骗。经查,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田鹏程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约30.12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田鹏程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鹏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鹏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鹏程冒充女性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鹏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玉梅
助理检察员 刘  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鹏程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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