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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村**号,农民。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盗窃罪,同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前往李某某暂住的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村**号楼**号**室家中聊天,19: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并于当天晚上在西安市南门王府井**门口将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售二手手机的老板,后逃离。2020年5月18日经西咸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西咸价认定(2020)9号认定被盗苹果11手机价值为5160元,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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