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沉迷于赌博,虚构其经商需要资金等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资金共计3531770.3元。
1.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承包果园的虚构事实为由,让被害人毛某甲投资一起合伙承包果园,后田某某又以给工地送米送油、政府集资高额返利、合伙卖茶叶、转让果园股份、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等虚构事实为由诈骗毛某甲资金共计224540.08元。
2.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收购水果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让被害人候某某给其投资,后田某某又以承包果园、转让果园股份、帮公司收水果高额返利等虚构事实为由诈骗候某某资金共计347550.22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为由,让被害人沈某某给其投资,后田某某又以承包果园等虚构事实为由诈骗沈某某资金共计1311250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资金共计226378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资金共计108867元。
6.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资金共计89100元。
7.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让被害人何某某给其投资,后田某某又以转让果园股份等虚构事实为由诈骗何某某资金共计235150元。
8.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某资金共计229854元。
9.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黎某某资金共计70000元。
10.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资金共计200000元。
11.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毛某乙资金共计136646元。
12.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裴某某资金共计100435元。
13.2019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帮公司收购水果高额返利的虚构事实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资金2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电子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波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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