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田道学(绰号“狗哥”、“狗脑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30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2012年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0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外号“海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3027197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至9日羁押于怀化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军军毛”、“小胖”),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2281988********,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7日以被告人田道学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2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田某甲伙同杨某丁(另案处理)、田某乙、邓某甲、夏某某等人在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6年3月2日,田某甲、田某乙因犯赌博罪分别被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从2017年5月份开始,田某甲、田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多次纠集陈某某及杨某丁(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开设赌场。以田某甲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田某乙、邓某甲、夏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被告人田道学等人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同故意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一、田道学、杨某甲、杨某乙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8日,田某甲(已起诉)邀约陈某某(已起诉)、杨某丁(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马路坡村辣溪山上、三道坑镇细米溪村山上、土桥镇肖家田村大洪山上共同开设流动式赌场,以“滚地龙”方式赌博,向庄家收取水资,每天参赌人员平均达五六十人,赌场每天收益20000余元人民币,赌场获利共计1000000余元人民币。田某甲等人安排被告人杨某甲、田道学、杨某乙先后进入该赌场内做事。田道学负责从事记账工作,记录每天赌场抽取水资的情况;杨某甲与一绰号“老二”的人员负责运输赌博工具及搭建赌棚;杨某乙负责给庄家收钱、赔钱。其中,田道学获利30000余元人民币、杨某甲获利10000余元人民币、杨某乙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
二、田道学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8年7月8日11时许,杨某庚(已起诉)及邓某乙、“曹娃”、被害人向某乙等安江参赌人员乘坐被害人向某甲驾驶的湘NB****白色吉利帝豪小车到田某甲等人开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肖家田村山上的赌场内赌博,期间与田某甲、邓某甲(已起诉)发生口角,杨某庚等人遭到在赌场做事的人员田某乙、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的殴打,随后赌场散场,赌场人员陆续离开。杨某庚将被打的情况电话告知了蒋某某、向某乙(安江方为首的赌博人员,均已起诉)。尔后,杨某庚与向某甲等人驾车紧跟田某甲、邓某甲、解某某(已起诉)及田道学乘坐的湘N7****起亚智跑越野车,蒋某某驾驶向某乙的无牌路虎车与向某乙、唐某某(另案处理)、“超天”(另案处理)一起从芷江县城携带管杀、钢管、东洋刀等凶器赶往赌场。蒋某某等人在芷江镇沙湾村附近见到田某甲乘坐的车辆从对面驶来,遂用车将对方的车辆拦停。蒋某某、向某乙、唐某某、“超天”手持砍刀、管杀等凶器打砸邓某甲驾驶的车辆,田某甲、解某某、田道学下车后,唐某某持刀砍伤田某甲;向某乙用刀伸进车内戳刺邓某甲,逼其下车。杨某庚则持凶器对邓某甲车辆引擎盖进行打砸。尔后,蒋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杨某庚回到向某甲的车上,也离开了现场。田道学递给李某某一根棒球棍,李某某遂一边追赶一边将棒球棍扔向蒋某某驾驶的路虎车,砸中该车后玻璃。随后跟来的田某乙见到田某甲被砍伤后,驾车追赶蒋某某等人,在320国道竹坪铺路段芷江高铁路口附近撞击了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尾部,田某乙所驾车辆在撞击中受损,无法继续行驶。此时,夏某某驾驶其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载李某某经过,遂搭载田某乙继续追赶蒋某某等人,未能追上。这时田某乙等人看到向某甲驾驶的车辆经过,便追赶向某甲的车辆,一直追到芷江县城,发现向某甲所驾驶车辆在芷江运管所路口等待红绿灯,田某乙、夏某某、李某某遂持铲子及棒球棍打砸向某甲的车窗、车灯等处,杨某庚、邓某乙、“曹娃”见状后,下车逃离,向某甲、向某乙驾车驶离现场。接着田某乙等人到芷江镇开发区蒋某某等人租住的地方寻找向某甲、向某乙,在芷江镇和平花园小区门口发现向某甲的车迎面驶来,遂将其拦停,田某乙、夏某某、李某某及驾车赶来的周某某等人持棒球棍、铲把对向某甲的车进行打砸,将向某甲和向某乙逼下车后,对二人进行殴打、罚跪,并要向某乙电话联系蒋某某等人来处理田某甲被打事宜。因蒋某某等人未予理睬,田某乙、夏某某、李某某便将向某甲、向某乙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交给田某甲处置。田某乙、李某某、田道学及受田道学邀约前来帮忙的杨某丙(已起诉)等人将向某甲、向某乙带到田某甲面前,再次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和罚跪。之后,田某甲授意田某乙安排人员看守向某甲、向某乙,田某乙遂安排杨某丙等人将两被害人带走并看守起来。杨某丙与刘某某、姚某某(均已起诉)先将两被害人带到芷江镇蟒塘溪电站附近,然后又带着两被害人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职业中专旁边小路上与田某乙、李某某、周某某会合,等待蒋某某、向某乙等人前来谈判。因蒋某某等人仍然未予理睬,在控制两被害人一个半小时后,田某乙、周某某经请示田某甲并征得同意后,田某乙安排杨某丙、刘某某、姚某某将向某甲、向某乙释放。
被告人杨某甲、田道学先后于2019年4月5日、5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3月29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杨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道学、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人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邓某甲、邱某某、杨某己、解某某、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杨某丙、刘某某、姚某某、向某乙、蒋某某、杨某庚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道学、杨某甲、杨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道学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道学还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向某乙、向某甲实施殴打并协助控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道学与同案人田某甲、田某乙、邓某甲、夏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田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田道学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普通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道学、杨某甲、杨某乙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田道学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田道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萍
附:
1、被告人田道学、杨某甲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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