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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连生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田连生,男,1994年11月12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111224195222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大桥村中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凉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连生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田连生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昆明市官渡区归十路轧钢厂宿舍5栋4单元301室房门打开,入室盗窃人民币现金200元、手机1部、女式手表1只、女式项链3根;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连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连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一次盗窃前科,累犯,财物损失9918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建议判处被告人田连生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93页,光碟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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