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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田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街**里**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田某在本市和平区**路**号后楼二楼,采用撬锁的手段入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住所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田某抓获。现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2、鉴定书;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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