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田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办事处天河村文峰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1日晚,被告人田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第十一中学附近被害人龙某某的修理店内,趁龙某某不在将修理店内堆放的16个电机盗走。次日,田某将盗窃所得电机以废铁卖至环城北路岳顶军处。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电机价值人民币7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检察官助理 叶澄澄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