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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藁城******北街**。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无极县****小区盗窃张某某七彩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2142元。

2.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无极县****小区盗窃兰某某新蕾I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428元。

3.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无极县****小区盗窃郭某某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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