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5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2. 2020年5月25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5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3. 2020年5月28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5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4. 2020年5月31日15时03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5. 2020年5月31日15时27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6. 2020年6月1日1时15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购买冰毒一大包。
7. 2020年6月1日20时50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8. 2020年6月3日2时许,吸毒人员安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400元购买冰毒。
9. 2020年6月3日15时04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购买冰毒一大包。
10. 2020年6月3日17时41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11. 2020年6月3日23时49分,吸毒人员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华美汽配城内被抓获,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毒品1小包,净重1.401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毒品鉴定所鉴定: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现场查获毒品冰毒1.4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