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17年4月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因缺钱使用,其在经过凯里市湾水镇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湾水镇江口村乐安组附近的牛棚位置偏僻,便萌生盗牛想法。随即,田某某前往凯里市苗都客车站附近找拉牛的货车,并安排司机陈某某于次日凌晨5点左右到现场拉牛。27日凌晨3时左右,田某某和陈某某先后到达凯里市湾水镇江口村乐安组张某某家牛棚,田某某进入牛棚后,用绳子将一头黄色母牛和小黄牛仔牵出,并将两头牛牵至陈某某驾驶的贵HJ****货车上,随后田某某驾驶其租赁的贵HW****白色小轿车在前面带路,陈某某驾驶货车将两头牛拉至黄平县谷陇镇岩英村,田某某支付陈某某660元运费。田某某将两头牛卸载后栓在附近山坡上,并前往黄平县谷陇镇寻找买主。27日下午,田某某在黄平县谷陇镇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田某某处扣押被盗的两头牛,次日,民警将被盗的两头牛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 雷 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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