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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楼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淮北大堤涡下段自西向东以24.1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3KM+850M处,在道路右侧与前方行人贾某某和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和秦某某受伤的交通肇事。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田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

2020年9月7日田某某与贾某某亲属及秦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田某某取得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及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怀)公(尸检)鉴(法)字[2020]09号等鉴定意见;

6.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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