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田繁荣,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繁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田繁荣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于2014年11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田繁荣,实际经营地为本市静安区**路**号**室。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田繁荣招募销售人员,通过发放广告传单、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推广方式,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繁荣控制的**公司累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27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847万余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田繁荣在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材料,证实**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公司以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繁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未兑付情况。
4.宁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繁荣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田繁荣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田繁荣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繁荣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繁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繁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繁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冬莹
检察官助理 谭 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繁荣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三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5.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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