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200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3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2015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9日因盗窃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0日因盗窃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桂月酒类批发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处的一辆正步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田某某在辛口镇当成村宝泉小吃店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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