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田合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1年1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田合川受雇于张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伍某甲讨债,并指使被告人田某某、“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跟踪贴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放汽车轮胎气等方式进行滋扰,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心理恐惧。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1)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田合川带人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家中,并指使跟着刘某某进出;(2)被告人田某某、“胖某某”等人到刘某某家中,长时间滞留在家中;(3)被告人田某某、“胖某某”开车尾随刘某某至晋江市**镇**村朋友家中,遭到拒绝进入家中,后被告人田某某、“胖某某”将刘某某停在路边轿车的四个轮胎气放掉;(4)被告人田某某、“胖某某”开车尾随刘某某到伍某甲家中,向刘某某要债;(5)被告人田合川、“胖某某”等人开车尾随刘某某外出,并跟着刘某某到家中;(6)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田合川在晋江市**镇“**”酒店附近的仓库内强迫刘某某将轿车折抵债务并将轿车开走,刘某某报警后,被告人田合川将轿车归还给刘某某。
2.(1)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田合川带其弟弟田某某、“胖某某”到被害人伍某甲家中,后指使田某某、“胖某某”长时间滞留在家中;(2)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田合川指使“胖某某”等人携带砍刀开车到被害人伍某甲家门口,后在家门口篮球场内欲使用暴力手段将伍某甲带走,因被害人伍某甲反抗而未得逞。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田合川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宾馆32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获经过,手机拍照截图,接警单,前科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乙、伍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伍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多次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合川、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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