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田渊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田渊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渊某于2019年认识张某甲(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明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合谋出售银行卡给张某甲、“贾某某”牟利。田渊某、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办理银行卡卖给张某甲、“贾某某”等人,获利2000余元。经审计,王某某农业银行卡2019年5月27日至6月1日转入共计4038495.8元。田渊某银行卡共计转入1105005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5月30日,被害人黄某甲因网购被骗人民币29910元。其中转账杨某甲的微信号7980元、9980元,随后提现7972元、9970元至杨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8577********),再从该账户转账两笔10000元到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
2、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张某乙因网购被骗23549元。其中转账1060元、2600元给杨某甲的微信号,转账7989元给程某某的微信号,再提现1058.9元、2597.4元到杨某甲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577********),提现8382.19元到程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7********)。再从两卡分别转出10000元到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
3、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朱某甲因网上贷款被骗11200元,其中转账杨某甲的微信号4500元,再提现6394.6元至杨某甲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577********),又从该卡转账10000元至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
4、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韩某某因网购被骗79952元,其中转账党某某的微信号9995元、9996元、9997元、9800元、9995元、9990元、9991元、9992元、9993元,再提现10463.36元、16077.99元、19975.03元、10789.21元、9985.2元、10348.65元、10639.36元、10779.22元、9983.02元至党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37********),再转账10464元、10000元、9356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至周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内。从周某甲账户转账两笔20000元到田渊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9214********)、转账20000元到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
5、2019年6月25日14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因网购被骗84044元。其中转账党某某的微信号9997元、9999元、9998元、30001元,再提现13957.04元、11308.7元、9998.06元、4635.45元至党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37********),又转账三笔20000元至周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再从该账户转账两笔20000元至田渊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9214********)。
6、2019年05月28日,被害人裴某某因网购被骗合计15500元。其中转账黄某乙微信号5000元、4000元、5500元,黄某乙微信提现6993.01元、8491.51、8669.33元至黄某乙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7********)。黄某乙招商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三笔10000元。
7、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乙因网购被骗17593元。其中转账杨某乙微信号12593元,再提现12580.42元至杨某乙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11********)。杨某乙浦发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两笔10000元。
8、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陈某甲接因网购被骗9986元。其中转账屈某某微信号9986元,再提现9976.02元至屈某某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11********),屈某某浦发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10000元。
9、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周某乙接因网购被骗30090元。其中转账高某某微信号9980元,再提现9970.03元至高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7********),高某某招商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10000元。
10、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因网购被骗9188元。其中转账曾某某微信号3758元,再提现3761.31元至曾某某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311********),曾某某浦发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10000元。
11、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刘某甲因网上刷单被骗25268元。其中转账胡某某微信号599元、1300元、369元,再提现1197.80元、1496.50元、15351.65元至胡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7********)。胡某某招商银行卡转账王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600********)三笔10000元。
12、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林某甲因网上刷单被骗17542元。其中转账谭某某微信号599元,再提现870.69元至谭某某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26********)。谭某某民生银行卡转账刑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10000元,刑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08********)20000元。
13、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游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8600元。其中转账潘某某微信号600元、5000元,再提现2997元、7952.05元至潘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1070********)。潘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刑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10000元,刑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08********)两笔20,000元。
14、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赵某甲因网购被骗15534元。其中转账党某某微信号9000元、6534元,再提现9178.82元、6855.14元至党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37********)。党某某招商银行卡转账周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两笔10000元,周某甲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14********)两笔20000元。
15、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朵某某因网购被骗31978元。其中转账藏某某微信号9999元、4998元、4500元,再提现两笔10000元、15984.02元至藏某某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307********)。藏某某中信银行卡转账周某甲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两笔10000元、一笔20000元。周某甲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14********)20000元
16、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贾某甲因网上贷款被骗8700元。其中转账王某丙其微信号1200元、3000元,再提现1198.8元、4695.3元至王某丙其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1070********)。王某丙其工商银行卡转账周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30000元、10000元,周某甲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20000元。
17、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林某乙因网上贷款被骗19040元。其中转账王某丙其微信号5420元,再提现13406.59元至王某丙其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1070********)。王某丙其工商银行卡转账周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600********)30000元,周某甲农业银行卡转账田渊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20000元。
以上17笔共计转账金额420000元。
二、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及李某甲、王某丁、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明知张某甲、“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违法、犯罪互动,为其跑腿存、取款,牟取利益。田渊某、王某某等人每日在微信群内联系、发布存取款账户及凭证照片,并到银行存、取款。田渊某按每10000元人民币收取130元至180元的费用。经审计田渊某等人使用微信群存取款共计1855000元,其中王某某经手存取款1615000元。已查明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戊因网上刷单被骗31394元。其中转账李某乙的微信号9999元,再提现9989元至李某乙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8********)。又从该账户转款10000元至户名曹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再从曹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转20005元至田渊某的邮政银行卡(账户621799949500********),6月5日王某某从该账户取现20000元。
2、2019年6月5日,被害人邵某某因网购被骗22371元。其中转账给赵某乙微信号2871元,再提现5354.65元至赵某乙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8********)。又从该账户转账10000元至户名曹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转账给陈某乙的微信号7500元,再提现7492.51元至陈某乙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再转账10000元至户名曹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再从曹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400********)转账两笔20005元至李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7070********)。张某甲在微信群发出转款凭证照片,需要存款的账户及数额。王某某两次从李某丙账户取出共40000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在群内发出了转账凭证的照片。
3、2019年7月9日,被害人杨某丙在网上刷单被骗23086元。其中转账向熊某某微信号转账1399元、3290元、4399元、8699元,再提现20000元至熊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3030********)。从熊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卡号62122623030********)转款40000元至王某己的农业银行账号(卡号62282504079********)。王某某在微信群“7.10凉情车队”内发出薛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4400********)照片,“炮某某”随后在群内发出转账20000元到该账户的凭证照片和指定账户。王某某取出20000元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存款凭证照片。
4、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陈某丙在网上刷单被骗6479元。其中转账王某庚微信号1899元、3680元,再提现4258.74元、5073.93元至王某庚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25500********),再转账10000元至黄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王某某发出于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6200********)、李某丁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4400********)照片到微信群。“成某某”两次在群内发出两笔20000元转账凭证照片和指定账户,要求分别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存款凭证照片。
5、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孙某甲因网购被骗3000元,其中转账廖某某微信号2000元,再提现2932.07元到廖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258878********),再转账10000元至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895********)。王某某将于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6200********)照片发到 “7.14凉情车队”群内,“成某某”在群内发出转账20000元的凭证照片和指定账户,要求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6、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詹某某因网购物被骗43635元,其中转账赵某丁微信号9999元,再提现170889.91元至赵某丁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244000********),又转账20000元到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895********)。王某某将孙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4400********)拍照发到“7.13凉情车队”微信群内,“成某某”将转账20000元的凭证照片及指定账户发到群内,要求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7、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害人闫某某因网购被骗14950元。其中转账给甄某某微信号950元,9000元、5000元,再提现10927.07元、9090.91元、8781.23元至甄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440********),再转账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到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895********)。王某某在“7.15凉情群”微信群发李某戊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0000********)照片。“成某某”发转账20000元凭证照片及指定账户到群内,要求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8、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贾某乙因网购被骗19970元,其中转账给邱某某微信号9979元、9980元,再提现17460.54元、22034.97元到邱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再转四笔10000元到项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再转账20000元到吴某甲的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179930003********)),由王某丁取现。
9、2019年07月10日,被害人孙某丙因网购被骗19998元。其中转账陈某丁微信号两笔9999元,再提现24472元、9989.01元至陈某丁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2********)。陈某丁招商银行转账黄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两笔10000元。王某某将孙某乙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4400********)、马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80000********)照片发到“7.10凉情车队”群内。黄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 “成某某”将两笔20000元转账记录发到群内,并发施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800********)、朱某乙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3000********)照片,要求存款两笔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10、2019年07月10日,被害人万某某因网购被骗9818元。其中转账刘某丙微信号9818元,再提现20000元至刘某丙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4330********)。刘某丙兴业银行卡转账黄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20000元。王某某将王某某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49500********)照片发到“7.10凉情车队”群内。 “成某某”将20000元转账记录发到群内,并发施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9)照片,要求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11、2019年07月11日,被害人韦某某因网上刷单骗51600元。其中转账张某丙微信号700元,再提现7592.41元至张某丙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49100********)。张某丙邮政银行卡转账黄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10000元。刘某乙将王某某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49500********)照片发到“7.11凉情车队”群内。“成某某”将20000元转账记录发到群内,并发施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800********),要求存款20000元。刘某乙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12、2019年07月13日,被害人郝某某因网购被骗15955元。其中转账倪某某微信号1025元,再提现1152元至倪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80001********)。倪某某中国银行卡转账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895********)10000元。王某某将李某甲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80001********)照片发到“7.13凉情车队”群内。“成某某”将20000元转账记录发到群内,并发施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500********),要求存款20000元。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13、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张某丁因网购被骗1819元。张某丁微信号转账吕某某微信号1819元,再提现9395.60元至吕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0000********)。吕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9895********)10000元。王某某将张某戊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9064000********)拍照发到“7.13凉情车队”群内。“成某某”将20000元转账记录发到群内,并发施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500********),要求存款20000元到该账号内。王某某取款后存入指定账户,并在群内发出凭证照片。
以上13笔共计转账金额320000元。
三、被告人田渊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伙同李某甲收购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上线收取资金后再转入指定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2019年7月4日,田渊某、李某甲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酒店,使用于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生成收款二维码(微信名称“失信的小丑”)发给他人,该微信收款二维码当日收取乔某某、郭某某等被害人转账资金共计73332元。
1、2019年7月4日,被害人郭某某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二次,被骗3499元、3990元。
2、2019年7月4日,被害人向某某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10次,共被骗1999元。
3、2019年7月4日,被害人乔某某接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结被骗9980元。
4、2019年7月4日,被害人殷某某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二维码,三次扫码被骗共计28885元。
5、2019年7月4日,被害人曹某乙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被骗6000元。
6、2019年7月4日,被害人秦某某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七次被骗14702元。
7、2019年7月4日,被害人许某某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被骗1100元。
8、2019年7月4日晚,被害人刘某丁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被骗900元。
9、2019年7月4日,被害人吴某乙在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被骗1278元。
10、2019年7月4日,被害人邓某某网上被骗,扫对方提供的“失信小丑”的二维码,被骗999元。
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苏州市吴中区**路**大厦**酒店**室被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黄某甲退赔人民币30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开户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朱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证人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诚实[2019]电子鉴第100号、101号;会计鉴定意见书鄂荆师[2019]鉴字第113号,113号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提供资金账户,共计740000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渊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提供结算账户,金额733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渊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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