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会高杨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在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附近网吧上网出来后,将杨某某停放在玉溪市第三小学对面供电局巷内的一辆银灰色东风牌K17型微型面包车盗走。被告人田某将该车从玉溪开到峨山准备卖掉,后被民警查获,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现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剑华
助理检察员: 李 玲
2020年2月25日
附:
被告人田某现被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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