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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盗窃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捕前住山西省汾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1日晚上,当时正在阳原县**乡**宾馆打工的田某,窜至“**超市”,趁店中无人之际,用砖头砸碎东墙窗户上的玻璃,翻窗进入店内,盗走现金700余元,华硕Y48E3217 CC -S 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 软盒珍品云烟两条(价值440元),软盒玉溪香烟两条(价值420元) 、黄金叶金满堂香烟三条(价值330元) 、紫云香烟三条(价值300元)黄鹤楼软蓝楼香烟一条(价值190元) ,被盗总价共计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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