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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单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保外就医),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田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腾马夜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田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腾马夜市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张某某;

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安顺路消防队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张某某;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收取毒资350元后,在万州区百安坝安顺路消防队附近路边准备将一小袋冰毒及一颗麻古交给张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毒品19小袋;称量为3.9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称量笔录、提取、取样、封存笔录、检材照片、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56********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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