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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4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永顺县**镇**街一摩托车店门口,将该店门口的一辆极光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因被盗三轮摩托车系新车没有油,田某便找来绳子将被盗三轮摩托车拴在自己驾驶的三轮车后面拖至**村村部停放。第二日,田某为被盗三轮摩托车加了油并驾驶被盗三轮摩托车玩了一天。当天晚上田某回到家中,从母亲口中得知失主钟某某找到他家,随后田某与母亲一起驾车将被盗的三轮车退还给失主,并给失主赔偿了700元钱。经价格部门认定,钟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20年9月6日上午9时,被告人田某母亲李某某带田某到永顺县龙寨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钟某某被盗的三轮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秦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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