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村**组**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队旁。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酒店旁。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9日凌晨,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超一时代广场“好声音KTV”服务员张某某和李某某倒垃圾时,未将垃圾准确倒入垃圾桶内,该过程被负责物业管理的被告人黄某某撞见,黄某某遂要求张某某将垃圾捡起来倒进垃圾桶,但遭到张某某拒绝。黄某某被拒后,通过对讲机呼叫被告人田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等人前来处置,田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再次要求张某某将垃圾捡起来重新倒进垃圾桶内,还是遭到拒绝,田某某等人遂对张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张某某的同事彭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田某某持钢管或橡胶棒殴打。最终张某某、彭某某受伤住院,经检查,两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案发生后,由超一集团出资1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的治疗等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诉讼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龙江
检察官助理 李静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田某某联系电话1508560****;黄某某联系电话1598528****;柯某某联系电话1838526****;刘某某联系电话1808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附件壹拾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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