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周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2日取保候审。2002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8月8日释放。

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区**府**栋,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将周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单元家中多次组织童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汪某某、雷某某、傅某某、何某某、杨某乙以打“贵阳麻将”和“五十K”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营利。参赌人员赌博前在田某某处拿扑克牌作筹码,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将手中剩余的筹码拿给田某某或周某某,第二天输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头一天的赌输的赌资转给田某某或周某某,田某某或周某某再通过手机银行将赌资分别转给赢家。“贵阳麻将”按单注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赌资进行赌博;如果单注赌资为100元、200元,田某某就从中抽取1000元;如果单注赌资为300元,田某某从中抽取2000元钱;后来单注赌资从300元加到500元或1000元,田某某则每次抽取3000元或者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等物证;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童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汪某某、雷某某、傅某某、何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银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组织多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田某某聚众赌博盈利,仍帮助进行赌资的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幅度内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