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楼**单元**室。2013年7月26日,因抽逃出资罪、寻衅滋事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2017年8、9月份间,田某某为其经营的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人村菜市场办理集中供暖事宜。在与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公司签署、测量供热面积时,为获取非法利益,田某某交待靳某某,让其故意虚报采暖范围,致使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核算工人村市场采暖面积时未将工人村市场大厅北门西侧的商用房共计28间计入与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工人村市场集中供热采暖合同中所标的的采暖面积。在合同签定履行后,田某某又与供热公司协商自行连接热力公司热源井与工人村市场原有采暖供热管道接通。但在雇佣个体施工队闫某某施工时,却将未计入热力公司采暖面积的市场大厅北门西侧的商用房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窃取供暖。自2017年至2020年工人村市场被拆除,田某某安排员工靳某某、王某甲连续三年向该区域商户私自收取采暖费,共计49887元,并将所有非法收入据为己有。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退赔采暖费49924.25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证、集中供热入网建设协议书、缴费查询单、张家口市市政热力证明、通知、扣押的采暖费的原始底册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靳某某、王某甲、高某某、闫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李某甲、郝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名图地理技术有限公司测绘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检查记录:田某某辨认靳某某、李某乙辨认田某某等笔录,搜查田某某办公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工人村菜市场进行集中供热时,采取少报供热面积、私自施工连接等方式,窃取长达近三年的热能,在收取租户的暖气费后截留自用,共计498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因其寻衅滋事、抽逃出资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并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磊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