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田永华,绰号田田,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村**组**号**号,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田永华伙同张某某,由张某某冒充中通快递经理,假意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开设快递超市,谎称入中通快递超市系统需缴纳保证金。后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桥桥头农商行门口收取陈某某9000元现金。后张某某以购买超市货架为由收取陈某某940元,田永华以他人找其借款为由从陈某某处拿走400元。事后,张某某、田永华失联,未帮助陈某某的快递超市建成、开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永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永华、张某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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