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羁押前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苑*栋车库。因赌博,于2014年12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在株洲市天元区**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3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周某某给了田某两条黄芙蓉王(硬)香烟。
2、202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以3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3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吸毒人员周某某。
3、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田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村附近贩卖一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3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吸毒人员周某某。
4、2020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以3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路中国**加油站附近贩卖一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3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吸毒人员周某某。
5、2020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以3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3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吸毒人员周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后,从其住处**花苑*栋车库内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0.73克、从其与女友胡某某住处**御园13栋1809号房内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质10.69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搜查出的0.73克红色圆形片剂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10.26克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田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田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900元和两条黄芙蓉王(硬)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0.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26克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23克,甲基苯丙胺12.0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田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勇
检察官助理:朱闯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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