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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田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镇“舒畅”足**店老板,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在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经营“舒畅”足浴店,招揽卖淫女木某某、MAYUEAUNG(又名穆某某、缅甸籍)、何某某及10号工牌的卖淫女等人在店内提供“口交”、“打飞机”等方式的卖淫服务,其中一次“口交”收取卖淫费用人民币428元。被告人田某在店内负责管理,与卖淫事先约定卖淫费用五五分成,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对卖淫女进行卖淫服务上岗培训,提供卖淫服务纸巾、精油等物,接待嫖客推荐卖淫服务,待卖淫服务结束后向嫖客收取卖淫费用,而后对卖淫女卖淫收入进行记账,按月与卖淫女进行结算分成。期间被告人共组织木某某、穆某某及10号工牌的卖淫女共三人从事“口交”卖淫服务共计21次,上述期间收取“口交”等卖淫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900元,被告人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400元。2019年12月11日0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查获“舒畅”足浴店,抓获被告人田某及卖淫女木某某、穆某某、何某某、嫖客李某某、瞿某某,并查扣卖淫记账簿二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账本复印件二本、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木某某、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提取、扣押、指认、辨认笔录:检查、提取、扣押、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招募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4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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