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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桂东盗窃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田桂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桂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桂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桂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桂东于2020年4月1日至4日,在海安市**镇**村**家具(海安)有限公司厂房工地,先后4次窃得扣件共计36只。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93.6元。

被告人田桂东于4月5日在海安市**镇**村**家具(海安)有限公司厂房工地,窃得扣件2只。在准备离开工地时被查获。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2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桂东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桂东处扣押扣件38只,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桂东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桂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桂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桂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桂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桂东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6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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