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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诈骗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住易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中加为好友,田某某隐瞒自己真实姓名与性别,并以看病、购买物品为由骗取张某某40000余元。2019年7月12日,田某某家长退赔张某某42000元,得到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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