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诈骗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田某乙,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崇义县******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商住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其同学罗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夫妻。闲聊中,被告人田某某自称在上犹县黄埠工业园***公司有股份,叫刘某某夫妻入股10万元,承诺年底分红5%。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某夫妇通过支付宝转账先后付给田某某2.8 万元,刘某某夫妇入股后,未得到分红。2018年5月,刘某某家中急需钱用要求被告人退钱,经多次催促后至同年8月期间,田某只退回了8000元,剩余2万元刘某某、蔡某某多次电话、微信联系要求退回,但田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不予理睬,被害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犹县公安局报案后,次日被告人将20000元返还给了被害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投资入股公司有分红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商住房,联系电话:189********。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