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2********,苗族,初中文化,**镇**村主任,住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18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麻某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麻某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田某乙召集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田某辛、田某壬、田某癸、田某一、田某二、田某三(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开会,商量共同出资开采**村洲上的河砂,将砂石出售给刘某某所开的麻某**清障沙场,并决定将邓某某、田某四(均另案处理)二人纳为股东。后田某乙、田某丙、田某己、田某戊四人与刘某某商议以20元/方的价格将河砂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因河砂开采自**村辖区内,害怕**村民阻工闹事,便要求**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田某甲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刘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刘某某据此份证明同意收购河砂。
后田某乙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镇**村洲上河砂,经田某丙记帐统计,共非法开采河砂11312方,获利226240元。
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田某甲出具的证明、领条、沙卵结算单、报告表、案件移交函、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麻某县锦江(辰水)河道采沙规划、聊天记录;
2、证人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田某五、田某六、田某七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及同案犯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己、田某戊、田某庚、田某辛、田某一、田某壬、田某二、田某癸、田某三、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田某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河砂,仍为其出具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军
检察员:余奕成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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