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田某甲(外号“毛猪”),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2020年7月28日被麻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森林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以及2020年元月,向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去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郭公坪长寿谷村土湾垅、长湾林喇上的梓木,并均雇佣被告人田某甲的湘******红色自卸货车运输。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向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自卸货车将向某某滥伐的林某运往麻某县锦和镇火车站进站路联运木材加工厂,获得运费人民币10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向某某在土湾垅、长湾林喇采伐的梓木蓄积总量为28.221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田某甲向麻某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红色货车照片等;
2.证人向某某、田某乙、姚某甲、姚某乙、贾某某、姚某丙、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
4.关于麻某县郭公坪镇长寿谷村长湾喇林某采伐迹地勘查意见书、关于麻某县郭公坪镇长寿谷村土湾垅喇林某采伐迹地第二次勘查意见书;
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先后两次明知是滥伐的林某仍帮忙运输,活立木蓄积量共计28.22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陈世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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