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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经营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6********,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科左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己家中经营信用卡代还套现业务,用自己尾号为0740的邮政银行储蓄卡绑定三台POS机,用姐姐田某乙尾号为4651的邮政银行储蓄卡绑定一台P0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为他人套现还信用卡,累计刷卡2195笔,套现金额共5933048.10元。分别为丁某某、吴某某、田某丙,包某甲、包某乙等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代还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金额约: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两部、邮政储蓄卡两张、POS机三台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田某甲账户交易明细、田某乙账户交易明细、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POS机交易记录、通辽市**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证书、交易记录、鲍某某微信截图、包某丙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手机账单明细截图、包商银行交易明细、审核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丁、田某乙、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为他人套现还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柏林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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