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狗仄”),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麻某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3日被麻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森林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田某甲用从锦和镇集市购买的铁夹和自制的绳套为狩猎工具,在其家附近的琵琶洞、羊泥塘、竹湾等地进行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3月份被告人田某甲用自制的绳套猎捕一只野生毛冠鹿和一只果子狸。同年4月18日案发,从被告人田某甲家冰箱内缴获毛冠鹿和果子狸肉四块,当场收缴狩猎工具自制绳套14副、铁夹5副。经麻某县林业局动植物保护股技术认定收缴的狩猎工具自制绳套14副、铁夹5副均为禁猎工具;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认定收缴的毛冠鹿和果子狸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为4200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湘政函[2018]79号文件规定,禁猎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
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省政府禁猎通告;
2.证人张某某、时某某、吴某某、侯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树成
检察官助理:石小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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