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赵某甲、田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9********,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5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田某甲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6********,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5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赵某甲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田某乙,曾用名田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6********,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5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田某乙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某甲、田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田某丁和赵某甲邀约到贺勐村“***”山上打猎,田某丁便和田某乙借了一支射钉枪,田某丁在山上打猎过程中,开枪打鸟时,没有查看周边环境,便击伤被害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田某丁和赵某甲便轮流将赵某乙背到公路上,后田某丁在路边找了一辆摩托车让其带至村委会找到村主任李某某,便把事情如实告知了村主任。田某丁用于打猎误伤赵某乙的枪支实际为被告人田某乙所持有,属被告人田某甲制造,同时民警在现场提取的另一支射钉枪为同村十一组赵某甲持有且也是由田某甲修复后使用的。民警获悉情况后立即传唤田某甲、田某乙、赵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核实,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9月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乙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以为构成轻微伤。2019年6月18日,田某丁与赵某乙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7万元的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甲持有的射钉枪1支,田某乙持有的射钉枪1支,田某甲持有的电焊机1台、打磨机1台、切割机1台、氧焊面罩1台、火药枪1支、射钉弹24支等物证;2.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的户籍证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田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公(临)鉴(司)字[2018]130号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沧)公(司)鉴(活)字[2018]0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乙、赵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乙、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字春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赵某甲、田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

2.案卷3册,光碟12张;

3.起诉书21份,起诉意见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