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无证驾驶铲车在崇阳县**镇**村**组的“**水泥制品厂”(**砖厂)场地上铲运沙土,不慎将铲车后的黄某某(女,殁年67岁)撞倒并辗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田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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