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7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1时16分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未取得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冀******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燕钢厂区内运送钢卷,该车严重超载。被告人田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燕钢公司新区炼钢二厂北十字路口时,因疏忽大意,未能查看到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电动三轮车,导致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彭某甲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到迁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刘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迁安市燕钢新区彭某甲死亡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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